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2-1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2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实行 豫发改价管[201 2013/1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苏政发[2013]12 2013/10/3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1/4/7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价格有关 苏价工[2014]33 2014/10/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1/10/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苏国税发[2005] 2005/9/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 冀价管字[2007] 2007/8/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3/3/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 鲁国税发[2006] 2006/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冀国税发[2005] 200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