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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2-11
实施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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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1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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