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4]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2-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5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发展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休闲养老基地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用地用房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县(市)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地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2013年底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4张的区、县(市),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到“十二五”期末,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养老院扩并或迁建后,如无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控制要求,原则上原养老院用地应作为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可优先用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二)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地,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要求由市民政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由所属街道(乡镇)进行验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移交给当地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属各街道(乡镇)。
  (四)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加大产权管理和投资者收益分配支持力度
  (一)产权管理。
  1.核定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机构自身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
  2.核定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二)投资者权益。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10%。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三、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
  (一)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如将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育养服务收入相关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的形式给予补助。
  (二)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四)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经报备可酌情减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含消防安全培训费、建(构)筑物消防员技能培训费,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由市物价局、民政局、城投集团、燃气集团、水业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用气、用水、用电具体减免办法。
  四、加大经费补助支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2.补助方式。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予支付。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养老机构按本意见给予床位建设补助,2014年1月1日前登记的养老机构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补助。
  (二)提高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资助。
  1.补助标准。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配套补助。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区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的,参照主城区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对主城区跨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其运营补助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落实。床位运营补助时间为3年,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获得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或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五、加大养老队伍建设扶持力度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用工培训和用工引进。
  1.鼓励持证上岗。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护理员(助老员)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
  3.落实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4.实施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精神,对毕业于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专业,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并积极申请奖补经费。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省里更多的补助支持。
  (二)享受住房优惠。护理员(含外地户籍)持证上岗,在杭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公租房;累计服务时间满5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廉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要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护理员纳入优先享受范围。
  (三)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设立养老服务、老年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规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予以管理。
  六、加大养医结合扶持力度
  (一)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二)推动养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5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或引进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优化资源布局,鼓励病源萎缩、效益较差的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医结合发展。由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具体操作办法。
  (三)健全养医服务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取得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在通过消防、环保、放射评估等部门认可后,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列支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独立的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可享受市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相关优惠政策。
  七、创建公平竞争环境
  (一)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行和定价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放开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在出台公办养老机构准入条件、保障入住对象范围、保障入住对象养老服务补助标准等综合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按照补偿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服务项目价格,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民政局制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采用星级制,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最高等级为五星。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依法登记。星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并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养老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标志。
  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鼓励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业务。大力推广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九、规范审批和收费管理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200张(含)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杭州”字样。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二)场所设置。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的室内单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三)收费管理。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要按照备案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切实形成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结合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实际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定期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健全监管机制。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2.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养老机构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用房用地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
  4.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鼓励扶持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化力量进行运营,实行“公建民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大政办发[2014] 2014/8/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 青政办发[2016] 2016/1/18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 冀民[2012]81号 2012/8/2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 苏价工[2007]42 2007/12/2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 晋政发[2015]39 2015/10/1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 鲁财社[2008]24 2008/6/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鄂政办发[2014] 2014/1/27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2013/9/26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 皖价服[2013]10 201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