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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3-1
失效时间: 2015-4-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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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杭州市城管委、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4日
  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各地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方式适宜、效果优良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含县、区,下同)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含资源化利用项目,下同)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安排,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配合省建设厅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建设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以下称中标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以下称中标项目)。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是指已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和方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一年及以上,在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等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通过进一步努力能在省内发挥示范效应的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主要是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指标达到无害化评价标准,建设管理水平在全省同类设施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含垃圾渗沥液处理和封场生态恢复)和厨余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中标城市专项资金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体系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并对城区和县城的垃圾分类示范情况跟踪管理;中标项目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方式使用,实行项目管理。
  对前期工作充分,分类处理和项目实施良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和项目重点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根据当年省级预算确定的垃圾设施专项资金的总量,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之间的资金规模进行分类安排,年度比例可根据工作重点及项目进展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共同确定。
  (二)垃圾设施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财力调节系数
  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两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2.0、1.9、1.8、1.6、1.4、1.2。
  2.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年度应分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补助资金=该市县中标城市评标得分×财力调节系数×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个数÷∑(各市县中标城市评标得分×财力调节系数×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个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年度资金规模。
  某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补助资金=该市县中标同类项目建设规模×财力调节系数×该项目评标得分÷∑(各市县中标同类项目建设规模×财力调节系数×该项目评标得分)×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年度资金规模。
  (三)中标城市和项目的补助总额实行总量控制。每个中标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每个中标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分配
  第八条 标的发布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竞争性专项资金招标公告(包括目录、资金额、项目绩效目标、申请时间和程序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招标公告,共同推荐参加评审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
  (一)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的基本条件:
  (1)城市环卫专项规划按要求进行修编并实施;
  (2)当地政府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和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相关具体措施,初步形成了分类处理的政策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一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效果;
  (3)建立了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公众参与的分类处理工作机制,形成了分类处理的良好工作基础;
  (4)初步构建了前端分类投放、中间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管理和处理机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形成逐年扩面机制。
  2014年,副省级城市城区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居住小区20个以上;地级市城区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居住小区12个以上;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居住小区8个以上。从2015年起,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城区、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居住小区每年分别比上一年增加3个、2个、1个以上。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许可条件;
  (2)采用的处置技术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3)初步设计已批复,项目已开工且信息录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4)项目建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要求;
  (5)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的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有稳定的需求渠道。
  (6)申报前,在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容环卫部门网站公示7天。
  (二)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县(市)财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文件;
  (2)实施情况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与全程分类要求相适应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目前实施的市县环卫专项规划;
  (4)市、县(市)政府已发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政策文件,已发布实施的本市、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方案;
  (5)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居住小区名录和概况;
  (6)《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垃圾设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分表》(见《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另行制定);
  (7)附件: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报道;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定证书;近两年由具有监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焚烧厂二噁英监测报告,近两年填埋场垃圾渗沥液等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记录,属于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还需提供近两年资源化利用产品去向记录;当地危险及医疗废物、病死畜禽和工业垃圾处理概况(主管部门、设施名称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市、县(市)财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文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示的无异议说明和公示情况;
  (2)项目先进性介绍(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工程效果)及不足分析(资源化利用项目还需提供资源化利用产品去向说明);
  (3)实施情况总结(项目批准规模与投资总额及资金配套情况,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介绍,存在问题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和绩效评价,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暨建设情况复核表》、《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分表》(见《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另行制定下发);
  (5)附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许可证;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项目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网页打印单;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时间:专项资金实行前移一年申报制度,即当年专项资金在上一年度申报,具体时间见招标公告(2013年与2014年专项资金合并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安排同一批次专项资金。
  第十条 评标
  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审查书面材料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办法进行综合打分排序,集体研究,择优拟定专项资金补助城市和项目,提出初步分配方案。评审期间,邀请监督部门的有关同志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
  初步分配方案在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二条 确定分配结果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审核确定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评标确认分配结果,核定各市县年度垃圾设施专项资金,并于每年预算批复后(2014年于分配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商市容环卫部门,将省下达的垃圾设施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当地政府或市容环卫部门委托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处理的垃圾吨处理费已经达到保本微利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不超过75%部分可综合用于当地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其余部分用于该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的扩建或升级改造。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时,填列“110029940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99项“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科目。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市容环卫部门要按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公开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各用款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也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报送材料(含附件)不规范、不完整的,暂缓评审和分配竞争性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或实施后管理跟不上要求,使用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时作为扣减因素。
  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性专项资金评审和分配,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建[2015]5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2015-4-23
实施时间:201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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