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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0-31
失效时间: 2018-10-30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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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修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解读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有的政策规定已不符合目前征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各地政策执行中反映的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分别予以明确。
  二、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两条。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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