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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13]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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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质量,省注协对《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交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每年度统一组织填报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成果为基础,结合事务所上报的会计报表、年检资料以及省注协掌握的其他情况等,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情形除外: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及综合评价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清算程序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资料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处罚和惩戒、总分所实质性统一等六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以及扣除我省行业相关加分项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行业贡献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参与省注协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受到表彰、取得荣誉、做出贡献的情况。
  (五)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与总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55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1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参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5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参评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20
  (四)行业贡献指标加分值=Σ[行业贡献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九条 行业贡献加分项:
  (一)事务所参加行业重点工作。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的,每人加1分;担任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员的,每人加1分;评选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国家级的每人加2分,省级的每人加1分;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的,每个课题加2分。
  (二)事务所为协会网站提供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信息,在协会网站发布的,每条0.2分。
  (三)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2分;在本地区获得同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每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在本地区获得同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每人/次加0.5分。
  (四)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为减分项:
  (一)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 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5分。
  (二)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与总所未实现实质性统一的为直接减分项,按实质性统一种类减分:
  1.与总所未实行统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减1分;未实行统一的财务政策与分配制度的减1分。
  2.与总所未实行统一业务管理制度的减1分;未实行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减1分;未实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规程的减1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业务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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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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