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3]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27
实施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减少政府干预,真正实现向市场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通过简政放权推动经济转型,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美丽天津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行政审批职能。
  1.建立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机构。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市有关部门要创新和构建内部审、管分离的体制机制。按照市编委《关于整合部门行政审批职能设置行政审批机构问题的通知》(津编发[2013]31号)要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原则上都要设置行政审批处,将部门内分散在各审批处室的审批职能进行整合,直接交由或委托行政审批处实施,行政审批处整建制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和现场审批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区县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要将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审批职能整合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整改。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职能整合工作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督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在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将管理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着力解决事中事后监管缺位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市场和行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
  3.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市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市有关部门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办事效率,依法规范中介行为,防止和纠正中介组织借服务衍生权力的行为。要积极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增强中介服务组织的公平竞争意识,实行优胜劣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
  1.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本着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等原则,依法有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现行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加强管理的要求、没有明确为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能减则减;对一个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项审批的,合并审批;对部门内部一类审批事项涉及多种类型的,归类审批;对办理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审批的,采取一个部门主审、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方式办理。通过上述方式,确保在目前行政审批事项已减少60%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
  2.继续向区县放权。结合区县人民政府担负一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和更贴近基层的特点,对确需审批但由区县实施更有力、更方便、更有效的审批事项,继续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除市级宏观调控类、资质资格类、公共资源类等事项外,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特殊行业、跨区域和施工工艺复杂的超高、超深、超大跨度项目,以及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区县人民政府。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审批事项,在坚持对区域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跨区域的除外)真正赋予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权,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3.继续向市场主体放权。将市场经济规律能够自主调节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规范来调节。行业管理事项由政府行政认定改为由社会组织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依据行业规范进行认定。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解决的事情,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解决,政府部门退出对市场和生产经营微观事务的干预。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行政审批职能,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投资项目审批。
  1.禁止制。严禁审批禁止类项目,根据我市现行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严格把住禁止类项目准入关,切实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在我市落地。由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有关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特别是禁止审批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禁止在非化工区建设化工项目,禁止未经论证重复建设海水淡化项目等,坚决防止重复建设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情况发生。
  2.审批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特殊行业以及跨区域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使用土地资源、占有环境容量、使用环境指标等项目,实行专项审批。强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的工程投资项目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投资监审,监审重点是投资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审批、工程概算预算决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3.核准制。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4.备案制。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内资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企业应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对实行备案制项目即报即备,即时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
  5.全程服务。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市有关部门要强化全程服务意识,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项审批基础上,增加概算预算决算审查、项目报竣、转增固定资产以及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环节,实行“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天津外汇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赴境外投资企业核准、外汇、税收等事项,都要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现场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建立对外投资的高效通道,大幅提高审批效率。
  (四)简化企业准入审批。
  1.强化联合审批同步办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效率,严格执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有关联审部门并行办理,即收即办,工商前置审批事项的办理要全部提速。对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设立企业,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章、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2.实行项目投资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在实行“先照后证”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在筹建期间需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的,工商部门可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准予办理项目立项、银行开户和其他相关手续。
  3.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实行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制度。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公示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五)加快信息体系建设。
  1.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汇集工商登记和机构代码“双重认证”信息,建设覆盖我市全部法人单位的“法人库”,确保法人单位信息全面、准确、详实,并确定唯一代码,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天津市行政审批与行政服务数据中心,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水平。
  2.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平台。在目前企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平台,客观体现各类投资项目的必要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开辟投资项目招商引资专栏,随时发布市和区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3.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要件库。搞好顶层设计,建立审批要件数据库。探索申请人电子身份认证办法,逐步推行电子报件,能够采用电子信息的,不再使用纸介信息。加快实现部门之间审批要件共享,破解信息“孤岛”。对申请人提供的审批要件实行唯一编码锁定,统一电子存档,部门共享共用,有效解决审批要件重复提交问题,大幅削减申请人报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4.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在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依托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增强网上信息服务和办事功能,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一屏通”服务。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凡形式审查能在网上申报办理的,都要通过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设置网上办理系统,已经设置的,要与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链接。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统一和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狠抓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改革任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各自任务和责任,制定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表,各负其责。对部门内部改革任务,要狠抓落实;对改革重点突破任务,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按全市统一计划步骤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
  (三)加大区县改革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制定本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要夯实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基础,整合区县各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建立行政审批机构,整建制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除涉密涉枪涉爆事项外,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办理。要加强培训,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
  (四)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按照各部门、各区县工作台账逐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力度,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保障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2013年12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 桂国税发[2005] 2005/5/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 2014/11/1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改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闽价服[2016]24 2016/1/2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 辽政发[2015]35 2015/8/21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0/3/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 湘地税发[2004] 2004/7/1
公布货物进出口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委托事项 商务部公告2020 2020/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政发[2024]18 2024/6/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国税发[2016] 2016/1/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 鲁政字[2014]22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