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00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6号),现发布《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四)稀土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五)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七)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六、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7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4-12-31
实施时间:2015-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公布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4/1/1
公布201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 商务部工业和信 2013/12/6
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4 2015/1/1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0/1/1
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1/1
公布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9/1/1
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1/1
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6 2017/1/1
公布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