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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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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xls    
2.分支机构名单(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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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ancesweet   2014年1月24日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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