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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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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在电子商务经营领域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推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
  (四)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五)经营信誉良好。
  二、申请加入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纳税人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手续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表》(请见附件)一式三份,同时附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申请一份。
  (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纳税人提交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表》上加盖税务资料受理专用章。
  (三)纳税人名称变更后,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变更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手续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开具电子发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虚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
  五、消费者应主动查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六、在确保消费者便捷、有效获得权益保护的前提下,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
  政策解读
  一、为何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答: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自2013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并于2013年10月16日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目前,试点各项工作运行平稳顺利,试点效果良好,为推广试点打下了基础。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让更多纳税人享受电子发票试点的政策红利,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推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加入试点。
  二、本次试点推广后,电子发票可以向北京地区以外的消费者开具吗?
  答:本次试点推广后,部分有条件的纳税人,在确保消费者便捷、有效获得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向北京地区以外的个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但暂不可以向企业(单位)开具。

相关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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