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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3]2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失效时间: 2017-2-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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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成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四条 凡有国家出资企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内容标准;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组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办法;
  (二)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四)组织收取本级国有资本收益;
  (五)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规定向同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国家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政府补助等收入。具体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三)上年结余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按本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本级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直接缴同级金库。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制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补助下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向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调出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草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与政府公共预算等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与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实际,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年度预算草案编制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企业当年经营成果测算数据,提出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支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布置,根据所监管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编制本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议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收取应收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计算申报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收益,不得占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预算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企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复的用途、范围、时间等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范围和金额。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国家出资企业应向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议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分配利润。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和个人隐瞒、拖欠、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府发[2017]2号
发文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7-1-19
实施时间:20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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