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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3]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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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措施
  省工商局
  (2013年11月)
  为发挥商标品牌对企业、产业、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由商标大省向商标强省迈进,现就推进全省商标品牌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自主商标品牌。指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加强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运用商标品牌推动企业发展。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高知名度商标。推广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一致的商标策略;引导实力较强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合理扩大商标类别;引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对地理、历史、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防止恶意抢注。力争到2018年,全省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40万件,其中地理标志商标达300件,农产品商标总数达13万件以上;拥有400件由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培育10件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商标品牌及20家龙头企业,3~5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知名度商标。
  二、促进商标提质增值。支持企业采取商标专用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充分发挥高知名度商标企业带动效应,支持驰著名商标企业组建集团、设立研发中心,允许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根据市场运作和企业自主的原则,建设面向国内外的商标展示交易平台,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益。以行业协会及行业内驰著名商标企业为主体,以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为载体,发挥区域商标品牌在推动产业集聚、壮大产业集群的引领作用。
  三、合力推进商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商标品牌工作,积极构建“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主推、工商主力”的工作格局,推动全社会参与商标品牌工作。各设区市在本辖区内选择4~6个经济实力强、商标总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街道(可以当地工商所为依托)试点设立商标工作指导点,加强商标行政指导。充分发挥驰著名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老字号商标等重点商标在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优先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以及海洋、旅游、广告等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拓展闽台两地商标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动商标工作国际化。支持外向型企业通过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跨国兼并、品牌收购、品牌推广等方式实施商标国际战略。加强我省商标主管机关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加强境外商标权保护,积极应对境外商标侵权,主动参与相关诉讼,维护企业境外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围绕食品、药品、农产品等重点商品,围绕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等重点商标,围绕网络、商标印制、定牌加工、展览展销会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加强联合执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区域协作,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统一执法行动。建设长效机制,广泛使用行政指导、教育告诫、事前辅导、违规警示等柔性管理手段,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制度,逐步由专项整治、突击检查向长效管理、常态监管转变。
  六、强化政策扶持保障。从2013年起至2018年,省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商标工作经费,由省工商局用于涉及商标宣传培训、重大案件查处、专项执法行动、海外维权、对外交流、表彰奖励等项工作;对被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省级财政设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当为工商部门开展商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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