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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3]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3-12-17
失效时间: 2015-6-1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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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证券交易日常监管的新要求,防范和抑制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一账户(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
  (三)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四)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五)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
  (六)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
  (七)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八)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九)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
  (十)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
  (十一)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十二)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第九条 本所实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限制证券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本所实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记入账户持有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出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冻结其资金账户;
  (二)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
  (三)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
  (四)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
  (六)立案稽查。
  第十二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第十三条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上证监字[2007]8号)、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证监字[2008]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5]57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6-12
实施时间:2015-6-1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4-12
实施时间: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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