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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中小[2013]7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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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现将《福建省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资金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4日
  福建省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合作开展“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成长贷”)。现依据《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就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政府增信资金(以下简称“增信资金”)的实施管理制定本试行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实施及账户设立等具体事项,互相推荐小微企业作为“小微企业成长贷”增信或提供贷款意向的企业等日常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小微企业成长贷”相关工作;联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调整合作银行的建议、研究解决“小微企业成长贷”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级“增信资金”使用和补偿核准认定及拨付等日常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增信资金”日常监督工作,指导各设区市财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下同)做好“增信资金”补偿核准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牵头当地财政部门、工商银行在省级框架协议下签订具体的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合作实施协议,制定《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操作细则》;定期向省经贸委报送“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进展情况和“增信资金”、“成长基金”的相关信息。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机构作为委托机构,具体承担建立维护“成长基金”、“增信资金”运行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受委托机构监督管理,受委托机构应当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组织推荐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与当地工商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可通过“小微企业成长贷”增信的企业,组成“万家小微企业池”;与当地工商银行具体协商入池企业缴纳的“成长基金”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本级“增信资金”使用和补偿核准认定及拨付工作,向省财政报送本年度“增信资金”代偿情况,并向省财政申请划拨已发生代偿“增信资金”支出中省级配套资金应承担的部分;监督债务追偿;定期向省财政厅通报“增信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工行负责组织、监督其省内各级行按要求履行《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充实各支行小企业服务部门的人员;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倾斜信贷规模等事宜。
  第七条 省工行还应加强“小微企业成长贷”日常业务管理,具体负责督促其省内各级行共同做好“小微企业成长贷”增信入池企业的确认工作,积极满足入池企业贷款需求,定期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财政局等部门通报“成长基金”、“增信资金”使用情况和“小微企业成长贷”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符合“小微企业成长贷”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后进入“万家小微企业池”。企业自愿缴纳贷款余额年化1.5%的“成长基金”,工商银行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流程审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后,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推荐函》,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核对“小微企业成长贷”相关信息并审查同意后,出具《“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将该笔贷款纳入“增信资金”补偿范围。
  第九条 启动“成长基金”或“增信资金”代偿时,由工商银行提出代偿申请,“成长基金”代偿由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增信资金”代偿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局批准,上述审核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将资金拨付给工商银行。年度终了,各设区市财政局向省财政报送本年度“增信资金”代偿情况,省财政将省级配套资金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划入各设区市“增信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成长基金”或“增信资金”代偿后,工商银行应负责按规定启动追偿程序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50%比例偿还“增信资金”和工商银行。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成长基金”账户上。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与当地工商银行要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工商银行应密切关注“小微企业成长贷”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当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含5%)时,应及时通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商议是否停止发放贷款,并上报省工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工商银行须对贷款企业严格把关,对贷后资金使用流向进行跟踪,认真落实风险防控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沟通,并责令企业改正。
  第十三条 “增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信资金”,截留、挪用“增信资金”及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增信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四条 建立“小微企业成长贷”运行情况发布机制。工商银行每月定期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报送“小微企业成长贷”信息,每月定期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财政局书面报送“小微企业成长贷”企业名单和发放情况,“成长基金”、“增信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追偿后的返还情况。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成长基金”、“增信资金”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进展情况,每年1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成长贷”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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