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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3]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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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6日
  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统一制度、分步实施。还未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统一的制度规定,尽早纳入。
  (五)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为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条 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预算部门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预算编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布置一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部门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各预算部门负责监交,各企业按相关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
  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省财政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省级预算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使用现有“部门预算编制软件”,软件的运用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一上一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无主管预算部门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主管预算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二)“一下”:省财政厅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财政厅批复到预算部门,无主管预算部门的直接批复给企业;主管预算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相关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无主管预算部门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部门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年收入预算超收,若要动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调增支出预算总额。
  四、预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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