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3]5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29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加大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
  (一)鼓励投资创业发展。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对首次创办为我市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属于高技术人才创办的,或科技创新型的市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市区财政按照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30%额度支持创业发展。
  (二)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三)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对创办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开展定期定点培训,且符合市区小微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做强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继续执行5000万元政府还贷周转金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周转到期贷款资金。同时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市区小微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规范升级、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更优服务。对为市区小微企业开展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建设实际费用(不包括征地土建),市区财政给予30%以内的补助。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工业企业,按其申报年度内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补助;新购置的单台设备价格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该台设备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对购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视情按总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办小微工业企业租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费30%以内的补助。对新办小微仓储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按其经营实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将市区微型企业实际财政贡献比上年增收部分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为上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加大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税费优惠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后税费增加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助,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对从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业主,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对经营困难、当年亏损的小微企业,报经批准后,可一次性缓交当年税款,可酌情减免小微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对市区小微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经营困难的市区小微企业,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给予一次性减免75%。经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市区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2个月残保金。
  (八)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积极鼓励异地金融机构到衢州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作用,为市区小微企业做好担保融资业务。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市区各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推行以税定贷、以电定贷、以效益定贷、以无形资产定贷、以岗定贷等各种形式,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小微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提高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完善金融网络平台,提升金融网服务功能;鼓励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金融中介服务产品。
  金融政策调控部门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调控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其向下延伸,批量化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林权、粮食订单、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对产品有市场的实体企业、但因外部原因导致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要不抽贷、不压贷,合理安排转贷或展期,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对市区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发行进行专项财政补贴。
  (九)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衢州籍高校毕业生和职业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支持小微企业做优做特,规范升级。建立小微企业上台阶、上规模(限额)奖励制度。对当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小型企业标准的微型企业和首次达到中型企业标准的小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其他小微企业上限额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做大做强。
  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和提升发展,对当年新增连锁便利店达到一定规模和获得“浙江餐饮名店”、“中华餐饮名店”和“四钻”以上的餐饮企业,以及三星以上的美容美发店,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外贸出口型小微企业发展做强。对小微企业申请广交会、华交会等境内外大型贸易展会的展位,在分配时给予倾斜;对市区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在摊位费、运费和公共布展费、境外参展人员费等方面加大补助力度;对市区小微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诉讼费、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认证费、出口信用保险费、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及贸易代表处所产生的费用等加大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制度,企业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帮助小微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对市区小微企业新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着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市区小微企业,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适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的,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以能动服务、能动司法帮扶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加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建设工程等。
  支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并允许把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如果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
  放宽企业延续主体资格条件,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产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对停止经营仅保留“清理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的企业,待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由银行、法院、担保机构、人力社保、公安及经信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推动开展逾期贷款调解合作,防止措施不当激化矛盾;对确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实行封闭操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帮助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平稳退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领导,优化服务环境
  (十二)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市区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小微办”),具体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目标、扶持政策兑现和绩效评估、小微企业扶持工作考核和相关日常工作。
  (十三)建设服务平台。在产业集聚区加强创业基地和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网上操作平台,随时更新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网上登记年检等业务办理。推进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现有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仓储设施、科技孵化园和设计研发示范基地。
  完善企业信用平台,鼓励小微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工作,对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扩大信用信息共享部门,提升小微企业信用知晓度。降低小微企业涉及规模方面评价指标分值,提高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使小微企业AAA、AA级数量达到全部企业数的5%以上。
  完善企业征信平台,扩大征信系统数据覆盖面,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进一步强化异议处理工作,对小微企业的负面信息进入系统前予以“提醒”。
  (十四)加强监测管理。各级统计、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及成长培育库,制定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对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平台的建设、运行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进入成长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推进小微企业梯队式发展。
  市小微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落实情况。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小微企业在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特别是对财政资金用途要进行严格监督。对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还相关资金外,还将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五)建立考核机制。把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升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业考核),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
  (十六)营造创业发展氛围。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四减少”改革进程,开展简政放权和流程再造,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服务企业的效率。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范围和时间。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不含部、省属企业),柯城区、衢江区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适用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停止执行。
  (十八)本意见由衢州市区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完善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津财税政[2019] 2019/1/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 陕财税[2022]13 2022/4/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 大地税发[2013] 2013/8/30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赣财法[2019]13 2019/1/1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2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 青人社发[2013] 2013/9/17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保护和激发市 粤市监规字[202 2021/5/2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 浙经信企资[201 2017/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 京政办发[2014] 2014/11/7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