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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3]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10
实施时间: 2013-10-10
失效时间: 2014-7-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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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资金由省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类:
  (一)省政府产业资金。资金来源范围为预算安排资金,由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作为项目推进责任主体。
  (二)省直部门产业资金。资金来源为相关省直部门管理的有关专项资金中的60%部分,由有关省直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推进责任主体。省直部门产业资金范围由省政府确定。
  第四条产业资金管理原则:
  (一)集中使用。集中财力干大事,相关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推进的产业大项目。
  (二)分级负责。由市(地)政府(行署)汇总申报,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和省直部门分别初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专业审核;省政府产业资金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审批,省直部门产业资金由省政府负责审批。
  (三)权责对等。项目推荐的权利与项目推进的责任及项目实施的效果相对等。
  (四)考核绩效。对项目的达产、达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以后资金分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产业项目;
  (二)优先支持对相关产业拉动作用大,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利用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嫁接改造、质量提升的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产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支持条件:
  (一)项目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列入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
  (三)依法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等有关前期手续,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上一年度已建成投产或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产。
  项目支持需满足以上全部条件。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内近三年新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近三年贷款总额投产当年发生的利息,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由省政府出资成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通过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和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融资奖励。对我省企业实现首发上市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益性中长期股权融资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奖励;对于重大股权融资奖励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上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计划支持额度均不得低于500万元。对于特殊项目支持,由省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第八条 申报受理流程:
  (一)省政府产业资金项目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按项目类别分别向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省直部门产业资金项目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向有关省直部门进行申报。
  (二)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和省直部门负责筛选推荐项目,提出支持方式及额度初步建议,并提供有资质专业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三)省产业资金协调调度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调度办)负责汇总所推荐的项目,并对项目情况进行复核,重点是把握项目方向,剔除重复项目,在此基础上转交省财政厅进行财务审核。
  (四)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规范性财务指标审核,对支持方式及额度提出审核意见。
  (五)省政府产业资金项目由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依据省协调调度办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提出对项目的支持意见,报经分管副省长审批确定。省直部门产业资金项目由省直部门依据省协调调度办和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提出对项目的支持意见,报经分管副省长审定后,由省协调调度办汇总报省政府最终审批。
  (六)省政府产业资金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各市(地)、县(市)下达产业资金支持计划;省直部门产业资金项目由相关省直部门依据现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各市(地)、县(市)下达产业资金支持计划。
  (七)对列入产业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八)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投资进度进行财务审核,依据资金拨付条件及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
  (九)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和省直部门及省协调调度办。
  第九条 资金拨付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投产后,依据项目企业当年符合条件贷款实际付息额度拨付贷款贴息资金;项目投产后,企业仍未取得符合条件的贷款,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股权投资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股权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对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和经营收益收缴;计划下达满一年仍未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的,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三)融资奖励。项目投产后,对项目企业成功实现中长期股权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奖励资金;计划下达满一年企业融资资金仍未实现全额到位的,计划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有关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组办公室和省直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筛选和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达产、达标、达效。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负责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省审计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扶持后与原预期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产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和〈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发改产业[2010]1677号)和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0]76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政办发[2014]30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4-7-4
实施时间: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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