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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14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19
实施时间: 2013-6-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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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在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畅通就业主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继续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保持总体规模,加强服务管理,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保护、移民安置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岗位,服务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
  3.做好基层考录招聘。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制定的定向考录招聘、考试加分、放宽条件限制等政策,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继续做好优秀大学生到基层锻炼的选调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
  4.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加强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引导异地就业。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对口援青的工作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洽谈会、协调会、对接会等形式,积极协调援青省市、央企用人单位面向青海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免除在青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和组织招聘有关费用,有效增加援青省市、央企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见习、就业名额,提高岗位层次和就业稳定性。鼓励我省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6.支持科研项目吸纳就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期满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鼓励应征入伍。省教育厅、各高校要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规定,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
  二、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8.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9.放宽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10.落实奖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我省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开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
  11.建设孵化基地。以西宁、海东、格尔木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作为创业园建设的重点,创业教育课程要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创业经历,激发创业活力。
  三、开展专项培训工程
  12.实施能力素质培训。围绕全省统战民宗政法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岗前素质提升培训,进一步增强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就业竞争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13.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采取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的方式,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对用人的要求,组织开展中长期订单定向产业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结合农牧业生产流通、经营管理需求,进行农牧业技能人才培训;搞好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层社会管理技能人才培训、生态保护技能人才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14.实施自主创业培训。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
  15.完善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加大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对高校毕业证书发放情况的监管,严禁将毕业证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确保毕业生签约情况真实可靠。
  16.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共建共享,实现就业信息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高校毕业生可在学籍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学籍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17.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按照对城市、农村、牧区生源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年内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18.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从2013年起,按学籍所在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900元求职补贴。
  19.加强预警监测。省属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判,实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就业失业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外部考评机制,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设计专业设置和制定培养计划。
  20.做好专项服务。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搞好校企对接,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宣传解读政策,介绍企业文化、职场环境、岗位需求等。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好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型现场招聘会、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和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求职通道。
  21.促进就业公平。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2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政府促进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地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抓总、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综合施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
  23.强化服务,狠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狠抓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强化执行,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服务。要深入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社,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掌握动态,提供“一对一”的针对性就业服务,务求政策扶持到户到人。要进村入户讲解宣传就业政策,做到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要带着对高校毕业生的真切感情,真心实意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24.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对政策效应进行跟踪评估。同时,要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实行按月通报。省政府和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各地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查评估,至少每半年督查一次,并督促限期整改。
  25.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所需资金和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要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26.强化宣传,引导舆论。宣传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月”活动。省垣主要媒体要开设专栏、制作专题、组织专访,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家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营造正确的就业舆论导向,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安排一定版面和时段,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服务,配合全省统一组织的招聘、宣传、推介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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