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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农[2013]21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2-25
实施时间: 2013-2-25
失效时间: 2018-6-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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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印发的《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琼财农〔2011〕2257号)即行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局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邀请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评价的部门或机构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省级绩效评价办法;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县财政局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四)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二)市县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自评,并于8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对项目市县自评情况进行核评通报,并于9月30日前将省对项目县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市县财政局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自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申请立项时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省及市县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对项目市县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时间的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项目市县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监督管理机制创新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配合、政策信息宣传和总结报送等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和检查验收等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审计、财政监察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突出的市县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市县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农垦总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25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1年10月24日印发的《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琼财农〔2011〕2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府办[2018]5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2
实施时间: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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