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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会[2013]169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7
实施时间: 2013-10-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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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财政部于2013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规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
  《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学分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针对性强,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及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应当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要求,以便及时解答会计人员的咨询。
  二、加大宣传
  各市县财政局和各培训机构应当借助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组织会计人员报名等活动的机会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颁发相关宣传手册,并积极为会计人员做好政策解读,有针对性的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流程
  对于《规定》明确的除我省会计人员常规的面授和网络教育形式之外继续教育形式,符合条件的,需到各市县财政局及各培训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确认后统一抵减相应的学分。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到各市县财政局或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 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详见附件4)。
  (二)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或各培训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于每月25日前填写《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汇总表》(详见附件3)连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一起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上报的递延至下一个月集中处理。
  (三)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并定期在“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确认学分抵减。
  (四)抵减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申请人在各市县财政局、各培训机构或登陆“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学分登记。抵减学分达到24学分的申请人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公示期满后直接进行学分登记。
  四、合理收费
  针对《规定》除我省会计人员常规的面授和网络教育形式之外继续教育形式,抵减学分到一定数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相应减少,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抵减学分少于6学分,收费标准不变,即为160元/人/年;
  (二)抵减学分大于(含)6学分少于12学分的,按照135元/人/年;
  (三)抵减学分大于(含)12学分少于18学分的,按照110元/人/年;
  (四)抵减学分大于(含)18学分少于24学分的,按照85元/人/年;
  (五)抵减学分达到(含)24学分的,免收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附件:1. 2013年度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2.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
  3.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汇总表》
  4.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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