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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3]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21
实施时间: 2013-10-2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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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信委、科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科委  2013年10月9日)
  为贯彻实施创新强市战略,推进我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合力兴工、创新强工,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集中政策、资金等资源,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统筹财政资金使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统筹程序
  按照“归属不变、资金拼盘、使用打通”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年预算安排的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作为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现有的工业、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统筹范围。
  2013年按年初预算整合设立13.41亿元(工业专项资金6.86亿元、科技专项资金6.55亿元)统筹资金。
  每年预算编制前,由市经信委、科委根据财政预算总要求和统筹资金使用需要,提出当年各大类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统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统筹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经信委、科委编制具体使用计划,报市统筹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二、主要用途
  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重点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市特色传统产业的提升发展。
  重点用于支持我市上述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市场开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方式
  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补助、奖励、贴息、信贷引导、资本投入等方式予以资助。
  四、资助内容
  (一)鼓励重大创新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
  1.工业和科技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另行制定。
  3.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另行制定。
  4.机器换人项目(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项目)。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2%、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对设有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工业和科技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6.资质认证。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7.推广示范应用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杭州市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重大工程项目中标资助。企业中标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确定的应用推广示范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网上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我市企业通过省、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开展技术成果交易和转化,根据交易额给予相应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科委按照省政府有关网上技术成果交易的目标要求另行制定。
  10.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对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11.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
  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提升、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创新基地建设实际,结合省、市提出的重大工作任务,参照市经信委、科委发布的重大创新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包括拟采取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计划、当地资金配套承诺、方案预期绩效与验证方式、项目计划等内容。经市统筹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若干方案,并按等次安排切块扶持资金,用于对方案中项目实施补助。由市政府与有关区、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市经信委、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跟踪方案实施的进度和绩效。
  (三)支持两城创新发展专项。
  对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50号)规定给予资助。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实施担保,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平台消费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3.科技孵化器。对市级以上孵化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9号)规定给予资助。
  4. 科技金融投资服务资助。鼓励银行科技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5.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金,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1.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行动计划(蒲公英计划、青蓝计划、雏鹰计划、瞪羚计划)。鼓励和扶持蒲公英企业发展,设立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鼓励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安排一定资金完成雏鹰计划培育目标;鼓励和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
  2.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保护传承特色产业。支持丝绸与女装产业,保护发掘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资助展会、宣传、培训等项目,对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士进行补助奖励。
  4.市场拓展。鼓励我市企业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参加和举办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形象的专业展、高端展,重点支持电博会、物联网和安防展、工业设计展、机器人和自动化展等特色展会。对企业参展,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予以全额资助。
  5.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6.国家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六)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以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淘汰设备价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等为依据,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的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节约率达到5%(含)以上的,一般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重点项目按12%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未纳入国家、省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不高于300元/吨的补助;对纳入国家、省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标准给予60元/吨的配套补助。
  (七)考核奖励以及其他保留政策。
  1.工业和信息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包括各区、县(市)中小微企业规下转规上目标考核]。
  2.“三名”工程等(创新强工突出贡献奖、创新强工领军人物奖、创新强工标兵企业奖)评选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信委根据省政府“三名”工程评选要求另行制定。
  3.节能工作考核奖励。
  4.工业功能区(包括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考核奖励。
  5.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贴息。
  6.对实施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的企业给予资助。
  7.支持科技支农和社会发展等。
  五、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杭州市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的申报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域内组织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六、申报程序、资金配套和拨付
  (一)申报程序。企业根据《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自主申报项目,各区、县(市)经信或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后,分别上报市经信委或市科委以及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科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资助的重大创新项目名单,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经信委、科委分别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形成项目资助建议计划提交市统筹领导小组审定。
  (二)资金配套。本办法涉及的市本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资助资金,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非重点产业项目,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25%和75%,其他主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资金拨付。市统筹领导小组确定资助计划,明确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科委下达资助计划。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方式或直接拨付方式进行。
  七、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承担、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实施合同管理,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对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市政府签署责任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并做好资金配套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对本地项目的督促管理与协调推进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指导工作。各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应按计划推进项目,并向主管职能部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科委应根据《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市统筹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资金安排动态调整机制,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统筹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财政资助资格。
  (三)严格问责。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统筹资金。对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统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并视情与项目所在区、县(市)以后年度的资金安排挂钩。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出台后,原涉及工业和科技扶持政策的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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