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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3]3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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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小微企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促创新、惠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但融资难仍然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融资性担保是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必将有力地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全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安徽经济调结构转方式注入强劲动力。
  二、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整合资源,聚焦支持,规范管理,持续加大投入,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尽快做大做强。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资金,各市、县(市、区)等额配套,用于充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充实省信用担保集团国有资本金,用于参股管理健全、运作规范、放大倍数较高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股权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积极支持市、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联合,做大做强做优。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协调发展,努力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多层次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再担保体系。省信用担保集团要强化再担保功能,大力发展再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为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进一步增强分担风险、增加信用的能力,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鼓励各地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分保、反担保等多种方式合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省信用担保集团以股权或业务为纽带,引领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分层分类培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五、放大担保倍数。各级政府要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安排担保资源投向,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其中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确保全省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小微企业申请担保获得率与服务覆盖率明显提升。(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六、加快构建信用体系。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件》等精神,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加快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七、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争2013年底前上线试运行,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全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力争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完善再担保信息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对接,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依托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的及时性、科学性、有效性。(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八、深化银担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用评级和监管评价结果,促进银担合作,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逐步取消保证金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探索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徽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根据合作情况按比例承担风险;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跟进,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开。各级政府要将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挂钩。(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信社、徽商银行等配合)
  九、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全力支持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为商业性房地产等提供融资性担保。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增强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的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不断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网络。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十、加强担保绩效考核。省政府定期考核市、县(市、区)政府担保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扶持资金分配依据。各级政府建立以担保再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省信用担保集团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再担保业务规模等指标权重。省信用担保集团牵头建立再担保体系成员评价机制,形成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机制,作为体系成员准入退出和再担保合作方式设定的参考依据。(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实行比例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省财政给予省再担保机构分担部分的20%风险补偿,市、县(市、区)财政给予本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担部分的20%风险补偿。2013—2017年期间,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等部门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提供支持,对代偿、清偿办理过户等手续费减半收取。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挪用抽逃资本金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行。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债权的保护。(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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