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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20
实施时间: 2013-3-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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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大力支持我区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业产业化是我国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方向。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牧业建设和农牧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牧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牧民,要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作为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原则
  (一) 总体思路。以服务农牧民和促进农牧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为着力点,创新流通方式,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主导产业,全面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把内蒙古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富民强区的重要战略支撑产业,将内蒙古打造成国家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二) 发展目标。继续巩固我区在乳品加工、绒毛加工领域龙头企业的领军地位和优势,力争在牛羊肉、粮油、马铃薯、蔬菜(瓜果)、饲草料(特种生物资源及沙产业)方面有新的突破。到2015年,努力培育5个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主导产业,打造10个销售收入超30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建设10个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60%以上。全区70%的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农牧民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人均收入年均递增13%,占同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
  (三)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原则,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协调和服务;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发展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比较优势,培育特色产业。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任务
  (一) 加大专用原料基地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经济“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依据我区农畜产品产量大、品质优,但标准化程度低和商品化率不高的现状,按照农畜产品加工特性要求,以实施“种子工程”为切入点,切实加大专用原料基地建设。打造培育100个标准化专用原料生产基地、1000个“一村一品”特色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较充足的标准化原料。
  (二) 鼓励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国家用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牧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机具,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 鼓励企业间的联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行为纽带,以品牌建设为核心,大范围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组建企业集团,打造领军“航母”。扩大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5年时间,力争培育10家规模大、实力强、代表我区乃至国内产业化水平和发展方向的大型、特大型龙头企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 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认定工作,落实农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鼓励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五) 加强产业园区建设。组织制定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创建实施意见和认定办法,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以初具规模的乳品、牛肉、羊肉、绒毛、玉米、马铃薯、小麦、大豆、蔬菜(胡萝卜、番茄、脱水蔬菜)及特色产业等产业集群为基础,形成10个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产业集群,力争5年内建设10个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加快实现加工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聚化,将园区作为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培育的重点,扶持园区内主导产业争创名牌,从而带动和促进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六) 强化科技支撑。鼓励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牧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牧业科技研发中心,开展农牧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增加农牧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经费投入,自治区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支持龙头企业及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攻克一批重大农牧业关键技术,提高科技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资源的收集、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新品种保护权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给予适当奖励。遴选认定一批技术型龙头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 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获取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畜产品地理标志,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各盟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八) 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在基层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九) 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畜产品物联网,推进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畜产品收储业务;探索发展牛羊肉、马铃薯等大宗农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 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十一)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利用期货、现货两个交易平台,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牧户参加农牧业保险;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牧户资金困难;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牧户;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参与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
  (十二) 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牧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牧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牧区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三) 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农畜产品出口。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畜产品出口;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利用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拓宽发展空间,完善农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完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健全农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四、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项目扶持。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牧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牧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增加投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牧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自治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牧区信贷和农牧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牧业风险和解决农村牧区“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涉牧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
  (三) 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 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五) 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切实落实国家扶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农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据税法规定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七) 对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龙头企业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 完善用地用水等资源配置倾斜扶持政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保持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牧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因经营需要,租赁、承包“四荒”资源和集体耕地。
  五、采取强有力保障措施
  (一) 统一认识,强化领导。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贯彻落实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农牧业部门的农牧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牧业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确保工作队伍稳定,经费保障充足,确保产业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实效。
  (二) 完善农牧业产业化协商工作机制。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农牧业产业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完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和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当前我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任务,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等各类支农支牧资金,加大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投入。自治区本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的投入,并重点用于牛羊肉产业整合,做大做强牛羊肉龙头企业,力争用5年时间把我区牛羊肉产业打造成继乳产业、绒产业之后走向全国的第三个农畜产品品牌产业。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的投入。自治区财政每年按照中央给予我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资金额度,给予1∶1的配套资金,加快马铃薯储窖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解决马铃薯、蔬菜仓储、冷藏、保鲜、烘干等问题。继续安排羊绒收储资金,将我区羊绒收储制度常态化。设立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力争5年内建设10个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基地内主导产业争创名牌,带动农牧民增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设立农牧业产业化奖励基金,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和推介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等,推动品牌创新。
  (四) 建立龙头企业分级管理制。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三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直报制度和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主要农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和管理。成立自治区龙头企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五) 营造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成就,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场观摩会,并从产业化专项经费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对带动作用强、财政贡献大的龙头企业予以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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