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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5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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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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