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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30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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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省局制定了若干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范围问题
  (一)具备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特征的,且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确有难度、而其他部门能够源头控制并进行代征的地方税收。
  (二)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规费  。
  二、关于各级地税机关职责界定问题
  (一)省局职责
  统筹协调委托代征事项,设计和规范相关文书的格式文本,开发和完善委托代征软件。
  (二)各市、县(市、区)局职责
  1.负责审核基层税务分局初步确定的委托代征、委托代开发票、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和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填制《委托代征证书》。
  2.负责对本局委托代征业务的日常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及时协调处理代征(代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规范相关征管制度。
  3.建立完善代征(代开)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三)基层税务分局职责
  1.初步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费)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费)率等,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2.初步确定委托代开发票的范围、票种、期限等。
  3.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初步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4.审核代征(代开)人资格,负责对代征(代开)人代征税(费)款、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管户信息、税(费)款征收信息、欠税(费)信息、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缴纳税(费)款账户信息等。
  5.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6.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7.及时发放税收票证,督促代征(代开)人按双限要求解缴代征税(费)款、结报税收票证、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对代征(代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8.研究解决或向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反映代征(代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代征人反映的问题。
  9.严格审核代征(代开)人员的准入资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并建立电子台账。
  三、关于委托代开发票问题
  各地若确需委托代征人代开发票的,必须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
  符合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附件2)及合法身份证件、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代征人按规定代征税款后代开发票。单位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身份证件,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委托办理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征协议期满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自动终止,代征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缴销发票等手续。发生其他需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情形的,由税务机关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见附件3),代征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缴销发票等手续。
  代征人因自身经营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与代开发票业务严格区分,分类别加强发票保管、开具等。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代开发票申请表》、《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由各地根据省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发放。
  四、关于委托代征软件问题
  省局将结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本文件的有关内容,对委托代征软件相关功能进行逐步的修改完善,在软件修改完善未完成前,仍使用原有版本的委托代征软件。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委托代征软件推广应用工作。除代售印花税票等应用代征软件确有困难,需要手工结报票款的以外,省局将于2013年9月30日后在系统中取消其他代征人票款手工结报功能。
  五、关于委托代征的中止或部分中止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代征人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代征人已经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同意中止协议的;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后,由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六、其他问题
  (一)《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各地应通过协议书签订、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征工作的情况,于每年上报征管报表时一并报送《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具体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06〕131号)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2.代开发票申请表
  3.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
  4.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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