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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3]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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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综合实施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规模化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
  二、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
  加强成本调查核算,合理确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县级物价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相关收费标准。加强农产品市场收费行为监管,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与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的合同中列明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水电费缴纳方式等内容。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者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场内经营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实施“稳价惠农”工程,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促销服务费。落实完善明码标价制度,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禁止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建立和谐零供关系。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全省范围内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缩短查验时间,保持绿色通道高效、畅通。对收费公路结构和站点布局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提高收费公路信息的透明度。加快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提高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合理核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规范治超检测站建设。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执法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监察路面执法规范要求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严防“三乱”和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发生,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提高道路运输效率。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的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开展流通领域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铁路、公路、民航、交通(港口)等部门及下属单位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政策、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办理并收费的行为。按照国家部署,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组织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商业银行强制收费、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落实新调整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降低流通企业财务费用。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举报等多种渠道搜集价格垄断案件线索,积极做好反价格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密切关注市场情况,重点对电子商务、交通物流、成品油等领域进行反价格垄断线索和证据搜集,及时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涉嫌垄断企业的后续监管,监督企业履行反垄断承诺。强化价格的常态监管,对社会反映较大、行业普遍存在的缺斤少两、质价不符、虚假标价等价格欺诈及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建立价格诚信档案,推行明码实价,形成常态监管机制。
  七、完善财税政策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积极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快银行卡普及应用;加快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现代化支付方式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统筹各类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能力,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新兴社区建设,合理规划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优先保障土地供应。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九、便利物流配送
  加快制定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加大货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挂车证件管理和有关甩挂运输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制定挂车交强险政策和甩挂运输车辆燃油补贴办法;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制定城市货物配送管理办法,在重点物流中心、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兴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确定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城市配送车辆及城市配送改装车辆不得随意实施检查罚款。鼓励配送企业、流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建立共同配送信息平台,对配送资源进行整合和规划,统筹安排配送时间、次数、路线和货物数量,降低配送成本。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完善流通费用统计指标,健全流通费用统计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流通费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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