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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立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4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8-14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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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商务部于2013年6月18日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单模光纤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 “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 “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3年8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8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2月14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 65197354 65197655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0 65198076 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14日

相关附件:
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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