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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发文文号: 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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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请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8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施耀强 张永奇 010-68205584)
  附件:
  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以来,稀土管理工作显著加强,但随着价格大幅提高,受利益驱使,稀土非法开采、违规生产、黑市交易、偷逃税款、违反环保及安全生产规定等行为在部分地区十分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究,绝不允许违法生产经营存在等批示精神,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是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及属地监管责任情况,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是对辖区内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含中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见附表1)。摸清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量、销售量及流通情况;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及数量,生产量、销售量;贸易企业稀土矿和冶炼分离产品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及下游客户,填写核查表(见附表2-4)。三是清理从废旧产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业,查清原料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四是核查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线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集中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重点查处非法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稀土矿山生产存在的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整顿违规生产行为
  重点核查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执行指令性计划和相关政策情况。依法没收其收购的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对无环评、安评批复文件的,责令停产整改。对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见》发布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冶炼分离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建)。
  (三)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贸易企业购销的稀土矿产品,对买卖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稀土贸易企业将收购的合法矿产品销售给无计划生产企业及购销无计划冶炼分离企业产品的,责令停止贸易行为。引导稀土矿山企业将矿产品直接销售给有计划指标的冶炼分离企业。
  (四)清理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及综合利用企业
  查清与生产数量对应的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原料,并予以核实。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检查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对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整改。
  (五)打击黑色利益链
  各地要认真核查举报的违法开采、生产、销售、走私稀土产品等线索,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六)检查稀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地要对照《若干意见》要求,检查各级政府落实稀土管理责任,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稀土监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计划的挂钩政策措施。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到冶炼分离企业检查矿产品来源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度安排
  开展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省(区、市)自查:8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以来的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要到企业现场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核查表,并将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部门联合检查:9月30日至10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落实《若干意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地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工作。
  (三)整改工作总结:10月25日至11月15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上报国务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这次专项行动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企业及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特别是稀土主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根据专项行动的内容,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要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不认真整治,甚至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报典型案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通报和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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