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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失效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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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
  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
  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三、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监管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对承接组织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建设专委会和承接组织等相关社会组织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尽快制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资质资格的网上受理、审查和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65/68206167)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信部通函[2015]113号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2015-3-2
实施时间: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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