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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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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成为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加强对各地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2010年6月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统计与后续核查。各地应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为8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一年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汇总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租赁委)具体负责报送材料的收集、核对和汇总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前报送的,应及时告知租赁委。
  三、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将公布已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名单。未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各地不得为其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四、对在上一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年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地应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外资司)。
  五、各地在审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时,要切实履行外商投资租赁业行业主管和外资主管部门职责,参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见附件2)开展工作,加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后续管理,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业务。
  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七、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外资司联系人:孟醒 电话:010-65197893
  传真:010-65197322
  租赁委联系人:刘开利 电话:010-85226254
  传真:010-85226283
  电邮:lkaili@
  附件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统计表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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