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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7-31
实施时间: 2001-3-9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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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的精神,现就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龄下岗职工是指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
  二、大龄下岗职工申请内部退养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明确大龄下岗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大龄下岗职工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通过社区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由企业填写《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认定表》),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五、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扣除社会保险费)结余发放给本人。
  六、企业在与大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应到大龄下岗职工选定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存档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二)大龄下岗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
  (四)大龄下岗职工档案;
  (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社会保险转移单。
  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大龄下岗职工办理存档手续,与其签订《职工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以下简称《存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开具《大龄下岗职工职介存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10日内送达大龄下岗职工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
  存档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八、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服务。
  (一)按以下标准为大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6%,补助19%,个人缴纳7%。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大病医疗统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7%,补助6%,个人缴纳1%;发生大病医疗时,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以上标准遇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调整时,一并调整。
  (二)根据大龄下岗职工社区就业岗位的情况,每年为其投保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九、大龄下岗职工应自存档之日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大龄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为大龄下岗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对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大龄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通知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与大龄下岗职工签订《存档合同》后,于次月5日前将《大龄下岗职工存档情况表》和《大龄下岗职工存档花名册》(见附件三、附件四)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拨付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助经费。
  十三、大龄下岗职工自签订《存档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科报到。
  十四、建立大龄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网,实现对大龄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劳动科、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区就业服务,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建立《北京市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管理台帐》,对大龄下岗职工进行备案登记,并与其签订《大龄下岗职工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见附件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其办理《社区就业证》。
  (二)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区就业岗位信息,推荐上岗,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每月接受大龄下岗职工汇报社区就业情况,并在《北京市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管理台帐》进行记载。
  十五、对两次不接受推荐就业或本人提出将档案转到街道(乡镇)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收回其《社区就业证》,终止《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通知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六、大龄下岗职工自签订《存档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仍未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报到的,街道(乡镇)劳动科通知为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街道 (乡镇)劳动科,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七、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涉及市、区(县)、街道(乡镇)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外。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大龄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上门服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窗口或柜台,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存档和社会保险接续服务。
  各街道(乡镇)要明确劳动科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职责,结合社区建设,积极采集社区就业岗位信息,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使他们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基本生活。
  有大龄下岗职工的企业,要继续按照《北京市下岗职工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26号),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鼓励下岗职工采取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对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要向他们讲清大龄下岗职工的政策和办理程序,注意做到有情操作。
  十八、自3月9日至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大龄下岗职工,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经复核,可将档案存放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助。
  (一)个人委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已自谋职业的除外)大龄下岗职工,可向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申请,并出示下岗证明,填写《认定表》,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
  (二)已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提出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申请,并出示下岗证明,填写《认定表》,由街道(乡镇)劳动科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经复核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失业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十九、本通知自2001年3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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