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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13]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0
失效时间: 2015-7-1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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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促进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起草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二年。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2]132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执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信息。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行业综合评价的宣传,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工作独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全部排名结果在行业内通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30名、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20名在协会网站及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上一年度12月31日存续的机构和外地在渝分支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当年新设或变更的,按照以下原则参评:
  (一)除因合并新设的执业机构外,评价当年新设立的执业机构不需参加。
  (二)评价当年已撤销的执业机构不需参加。
  (三)评价当年发生合并的执业机构,合并后存续、新设的执业机构需要参加。
  (四)评价当年成为其他执业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成为单独执业机构的,需要参加。
  第七条 综合评价以得分高低作为排名先后的依据。
  上一年受暂停执业或公开谴责的执业机构,评价当年不予排名。
  第八条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由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重庆市地方加分项目得分和地方减分项目得分构成,地方加分项目和地方减分项目以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年度上一年数据计算。
  重庆市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由中评协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重庆市地方加分项目得分和地方减分项目得分构成。
  中评协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采用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的计算方式、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评价数据、地方加分项目和地方减分项目以重庆市评估机构评价年度上一年数据计算。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本机构中注协综合评价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最高得分)×70+(地方加分÷地方加分最高分)×30 - 地方减分
  重庆市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本机构中评协综合评价得分÷中评协综合评价重庆市评估机构最高得分)×70+(地方加分÷地方加分最高分)×30 - 地方减分
  第十条 以下为地方加分项:
  (一)业务结构。会计师事务所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比重在30%(含)-40%之间的加3分,在40%(含)-50%之间的加4分,超过50%(含)的加5分。
  评估机构评估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比重在10%(含)-20%之间的的加3分,在20%(含)-30%之间的加4分,超过30%(含)的加5分。
  (二)高端客户数量。执业机构服务对象属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省部属企业集团,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10(含)-20个加3分,20(含)-30个以上加4分,30(含)个以上加5分。
  (三)享受行业鼓励措施。获拓展业务领域鼓励的,1次加5分;获业务做精做专鼓励的,1次加5分;获提升执业质量鼓励的,1次加5分;获研究专业课题鼓励的,1项加3分。
  (四)发表专业文章。在全国型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2分;在行业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参政议政。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的,1人加3分;有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的,1人加2分;有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县区政协委员的,1人加1分。
  (六)有省级以上政府聘请的专家的,1人加3分;有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中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聘请的专家的,1人加2分。
  (七)高端人才。有中注协、中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领军(后备)人才、资深会员的,1人加2分。
  (八)奖励。获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机构1项加5分,人员1项加4分;受到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注协、中评协及其同等专业协会的奖励,机构1项加4分,人员1项加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担任博士生导师的,1人加2分;担任硕士生导师的,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社会授课。行业人士对政府组成部门、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1人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一)行业贡献。参加行业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帮扶、执业质量检查的,1人1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十二)参加公益活动。有参加公益活动的,加2分。
  第十一条 以下为地方减分项:
  (一)执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次减6分,警告1次减4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次减5分,通报批评1次减4分,训诫1次减3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二)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人减5分,暂停执业1人减 4分,警告1人减3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人减4分,通报批评1人减3分,训诫1人减2分;提示信息1条减1分。
  (三)上一评价年度执业机构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地方减分的50%;再上一评价年度执业机构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地方减分的20%。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执业机构,完成综合评价数据上报工作。
  (二)每年5月30日前,协会秘书处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以及协会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时间根据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出分时间而定。
  (三)协会秘书处对评价加减分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协会秘书处将对执业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与行业服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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