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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办[2013]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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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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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工业和科技政策资金,加大对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现就加强重大创新项目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遵循“政策创新引领技术创新、政府转型推动经济转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思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加大综合考评、动态调整完善”要求,整合一批工业和科技政策资金,探索建立重大创新项目和市本级财政扶持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竞争性安排机制,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大创新项目扶持力度,推动合力兴工、创新强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重大创新项目申报评审机制,实行集体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2.坚持政策集成。统筹集成现有政策,编制重点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制定发布重大创新项目指南,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的重大突破。
  3.坚持上下协同。通过实行市本级财政重大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竞争性安排,促使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重大创新项目配套资金和绩效承诺,共同推进创新发展。
  4.坚持开放竞争。通过公开征集项目,鼓励项目竞争,将资金安排从“一对一”单向审核安排,转为“一对多”选拔性竞争安排,形成“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重大创新项目优选机制。
  5.坚持绩效优先。建立全过程绩效评价机制,把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重大创新项目遴选和市本级财政重大创新项目扶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重大创新项目统筹管理
  根据“杭州市十三个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制定杭州市重大创新项目指南,建立竞争性评选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创新项目征集、筛选,建立重大创新项目库。对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业、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精细化工、化纤制造、食品饮料、钢结构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产业链提升、重大技改、协同创新、创新源培育等项目,优先考虑入库。具体由市经信委、科委负责实施。
  三、加大重大创新项目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重大创新项目统筹资金。按照“归属不变、资金拼盘、使用打通”的思路,整合部分工业、科技专项资金,设立市重大创新项目统筹资金,集中资源支持重大创新项目。市财政局要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创新项目统筹资金。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安排机制。对共性技术攻关、产业链提升、协同创新、重大技改、创新源培育等重大创新项目,以及金融和科技服务平台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评选等形式,采取“发点球”方式予以扶持(包括国家和省资助重大项目的市本级财政配套)。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申报的重大创新项目,通过对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资金配套及绩效承诺等)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切块资助资金额度,由各区、县(市)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安排。
  四、严格重大创新项目申报评审和监管考核
  建立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统筹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经信委、科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信委、科委、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外经贸局、质监局、安监局、电力局、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发点球”式扶持的重大创新项目和各区、县(市)竞争性切块资助的项目资金计划;指导市经信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项目监管与绩效评价,对项目与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对“发点球”式扶持的重大创新项目,由市经信委、科委根据业务分工与项目类别,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各区、县(市)竞争性切块安排扶持的重大创新项目,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市经信委、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申报,严格项目评审,督促项目实施,并进行绩效评价考核。重大创新项目评审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分别由市科委、经信委负责另行制定。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和相关制度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上下联动、工作协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信委、科委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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