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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1]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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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省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政-[1996]004号)、《关于省电力第二建筑公司承包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政-[1996]91号)以及《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1999]18号)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若干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移动建安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1、省内建安企业承建我省境内跨县(市)移动工程的纳税地点为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
  2、省外建安企业承建我省境内跨县(市)移动工程应按工程量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1)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移动工程,其纳税地点如有争议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2)跨设、区(市)范围的移动工程,其纳税地点如有争议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3、跨县(市)移动工程,实行转包、分包后转、分包的单项工程未跨县(市)的,应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转、分包工程仍跨县(市)或跨设区市的,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处理。
  4、我省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凡能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安企业 财务制度执行并办理工程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C1994)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19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170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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