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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发[2013]41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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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满足税收管理业务和金税三期工程应用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数据标准,根据已发布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充分考虑现有信息化系统中的业务应用习惯,并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见附件),该标准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该标准按不同业务管理划分为三类: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2.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3.在办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及自行缴纳时对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为推进和加强个人税收管理,尤其是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统一管理,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的统一编码规则。随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的推广上线,新登记的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都要按此次发布的标准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已经登记的历史数据将按新规则建立对应转换进入新系统。因此,各地应尽早按此标准规范统一编码规则给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赋码。
  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作为税务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代码号为SW 5-2013 ,请遵照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SW 5-2013 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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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税总发[2018]12 20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