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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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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为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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