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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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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精神和我省幼教事业的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行为,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基层幼儿园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
  关于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全日制幼儿园
  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30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20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15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二)寄宿制幼儿园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
  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四)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
  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保教费为80元/月/生;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保教费为100元/月/生。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级价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园的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级价格部门、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等情况。
  三、其他收费、退费及资助
  (一)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2.代 收 费:园服费。
  以上项目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入园、入托困难问题。具体减免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四、管理与监督
  (一)全省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限民办幼儿园)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应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税务发票。
  (四)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关于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管理的意见》,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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