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8-8
实施时间: 2003-8-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
  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8、适航审查费。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9-27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 粤价[2012]258号 2012/11/21
关于重新核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 发改价格[2016] 2016/11/28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10/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 沪财预[2002]2号 2002/2/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 京财综[2011]12 2011/2/2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 川财综[2010]38 2010/7/7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 闽财税[2017]8号 2017/5/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湘财综[2005]35 2005/7/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 上海市第十三届 2008/4/2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 宁财[综]发[201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