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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3]5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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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策应和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好吉泰走廊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7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好吉泰走廊建设,促进江西中部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建设成为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充满活力的重要增长带
  1.全力支持吉泰走廊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对在吉泰走廊核心区域(指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吉水县、吉安县、泰和县,以下简称“三区三县”)范围内从2013年起注册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不含吉安市范围内转移企业),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设在吉泰走廊“三区三县”内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上述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3.支持农村土坯房危旧房改造,重点支持吉安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对经吉安市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认定且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民自用土坯房危旧房改造,暂缓征收地方各税及各项基金(费)附加。
  4.支持吉泰走廊货运产业做大做强,将对吉安市货运物流企业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地税局。
  5.支持吉安市创建全国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对吉安市范围内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6.大力支持吉泰走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发挥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对设在吉泰走廊“三区三县”内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外,可按困难企业给予二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支持和促进吉泰走廊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三区三县”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暂比照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8.积极支持吉泰走廊旅游产业发展尤其是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对注册在“三区三县”和井冈山市(含风景区)、永新县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报经批准,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对设在吉安市内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全力扶持企业发展,对吉安市范围内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委托吉安市地税局代省局行使审批权,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批准同意3个月以内的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免予加收滞纳金,并报省局备案。
  11.支持吉泰走廊鼓励类产业做强做大,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力争把吉安市纳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吉泰走廊加快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有力提升发展支撑水平
  12.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13.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14.对投资于吉泰走廊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施工期间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一律免征房产税。
  15.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在规定期限内,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的铁路专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场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吉泰走廊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吉泰走廊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
  17.对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8.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以及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4.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26.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7.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吉泰走廊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共享
  28.支持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29.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社区、家政、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发展。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3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32.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局与县(区)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所得税处),协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吉安市和相关县、区局应主动对接,畅通沟通渠道,全力做好落实优惠政策的各项服务和保障措施。
  33.提升纳税服务效能。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及时传递政策,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有效整合办税资源,节省办税成本,完善同城通办,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办税手续,压缩审批时间,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4.积极推行阳光稽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项稽查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35.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纳联系制度。有效搭建地税部门与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联系沟通的桥梁,建立服务吉泰走廊建设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创建服务投资发展最优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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