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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会协[2013]2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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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准确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事务所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2.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表
  3.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事务所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我区事务所(包括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受到行业公开谴责;
  (六)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报综合评价材料前已合并或分立的,应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申报的综合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 每年3月底之前,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规定向协会提交综合评价材料; 5月底以前协会通过网站公示和公告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八条 协会根据事务所上报的评价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总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受处罚和惩戒指标等。
  (一)总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反映收入的数据及收入增长幅度。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本所注册会计师数据。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止,事务所除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处罚和惩戒等指标以外的其他指标。
  (四)受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条 其他综合评价指标考评内容:
  (一)人才培养方面。(需提交相关证明)
  1.全国领军人才,10分/每人;
  2.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5分/每人。
  3.参加中注协组织的培训班(培训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10分/每人。
  (二)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方面。(需提交相关证明)
  1.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5分/每人;
  2.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8分/每人;
  3.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分/每人;
  4.担任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人员,3分/每人次;
  5.担任行业执业质量或自律公约检查人员,3分/每人次;
  6.向期刊、网站投稿,0.5分/每篇,此项最高分为8分;
  7.向期刊、网站投稿被录用,1分/每篇,此项最高分为12分;
  8.在协会网站开设本所网页,1分;
  9.依托协会网站搭建本所网络信息平台,2分。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表彰方面(需提交相关证明)。
  1.事务所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2分/每次;
  2.事务所参与行业重大活动受到表彰,1分/每次;
  3.个人受行业表彰,1分/每人次。
  (四)党建工作方面。(需提交相关证明)
  1.领导重视。支部书记抓自身班子建设、抓支部建设有明确的思路和措施,党支部能参加与讨论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学习有计划,组织支委、党员学习政治理论。(3分)
  2.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例会制度、活动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理论学习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请示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有必要的设施、经费,确保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3分)
  3.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重点突出,重视在优秀员工、业务尖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新党员质量高。(3分)
  4.安排支部活动经费,支部日常活动经费有保障。(2分)
  (五)群团组织建设方面。(需提交相关证明)
  1.成立了团组织,能够正常开展团组织活动。(3分)
  2.成立了工会组织,且依法履行职责。(3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一)事务所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方面。
  1.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一次减15分;
  2.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5分;
  3.不配合行业开展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的,一次减15分;
  4.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训诫的,一次减10分;
  5.受到行业谈话提醒的,一次减5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方面。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每人次减20分;
  2.受到行业公开谴责或暂缓通过年检处罚的,每人次减15分;
  3.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10分;
  4.受到责令书面检讨或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训诫的,每人次减8分;
  5.受到强制培训的,每人次减1分。
  (三)其他减分事项。
  1.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会费的,减10分;
  2.未按相关规定,且无正当理由阻挠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转会的,每人次减5分;
  3.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资料的,减5分;
  4.以虚假材料申报注册审批的,每人次减5分;
  5.年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人次减5分;
  6.受到谈话提醒的,每人次减1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不设最高分。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其中:
  (一)总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总收入/上一年度全区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平均值)×40+当年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区平均增长水平(5分) ;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全区事务所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 25;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人才培养方面得分+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方面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表彰方面得分+党建工作方面得分+群团组织建设方面得分)/全部参评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5;
  (四)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事务所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方面应减分+注册会计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方面应减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试行。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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