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预[2013]38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6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税局
  海南省地税局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3年3月25日
  海南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县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中,50%由总机构所在地缴库,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库。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含洋浦和先行试验区,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对于跨市县同时跨外省市的总分机构不实行本办法,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对于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作为省本级固定收入,将跨省市企业总分机构在我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共享,按照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市县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县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60:40分享(地方分享的40%部分按照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比例分享,下同)。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在通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同时,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向总机构所在市县税务部门申报预缴所得税,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市县按60:40分享。
  三、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市县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市县按60:40分享;50%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市县按60:40分享。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按60:40分担(地方分担的40%部分按照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比例分担,下同);50%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地方按60:40分担。
  四、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分支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为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下同),“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部分列入中央级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40%部分按照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比例分别列入省与市县级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总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为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下同),“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部分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40%部分按照省与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比例分别列入省与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市县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五、其他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市县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税务检查工作。其中,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分摊比例分摊给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就地办理缴库(不分摊给其他二级分支机构);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市县分享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市县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分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的补充通知》(琼财预[2008]37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 辽国税发[2008]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