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2]3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属国家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机关驻浙单位、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在杭省部属用人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原则上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在杭省部属用人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职工已经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公)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4/6/10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 舟人社发[2020] 2020/12/1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 青人社厅发[202 2023/5/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办发[202 2024/4/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人社工伤[201 2012/12/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 湘人社规[2022] 2022/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黑政发[2016]5号 2016/5/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1/8/5
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杭劳社工伤[200 2004/7/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