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四)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五)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四)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7/11/16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1/4/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 云政办规[2020] 2020/9/1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12/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6]122号 2016/12/7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 2020/3/1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 冀国资字[2004] 0001/1/1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9/7/5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