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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3]5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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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将该类人员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
  原我市城镇户籍,由我市统一组织上山下乡且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待遇(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及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从未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缴交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900元,缴费比例为20%,缴费后可办理退养手续,各区在本区该类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时给予1万元缴费补贴(于足额缴费后发放)。退养待遇每月720元,该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但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调整保持差距。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补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该类参保人员在参保后未办结退养前死亡,由参保人生前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材料向区社保中心申领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各区财政对参保人提供的一次性缴费补贴)。
  (四)该类参保人员退养后死亡,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可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及遗属抚恤待遇参照《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92号)的规定执行。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纳入我市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正常调整范围。也可以退回个人缴费部分总额(不含企业缴交及各项政府补贴)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参保缴费并办理退养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表格,填写并附以下材料后送至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材料包括:
  1、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因上山下乡由我市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现户籍为我市城镇的,应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且注明户籍由农村迁回城镇迁回原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证明材料。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未注明迁回原因的,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非因招工迁回户籍的证明。
  2、各级政府档案部门提供的本人当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调查表或花名册等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或原“知青办”出具的表述完整的“知青证明”。
  3、自行回父母亲属所在地农村插队、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必须提供纳入当地上山下乡知青统计的各级政府档案部门原始档案信息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为首页和个人页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就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居(村)委会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参保。
  (四)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未享受安置就业政策上山下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批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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