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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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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信息化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省直、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取消收费票据工本费。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省直、各市县(区)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省直、各市县(区)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2013年2月1日前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省直、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1月底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中央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市县(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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