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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担保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3]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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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湖南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促进担保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担保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服务收费包括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经工商登记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办理工商登记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二、担保服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企业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并按照协议提供服务,并依约收取担保服务费。
  三、担保服务内容包括:1、免费提供信用担保须知和担保表格,帮助债务人理解担保须知内容和按要求填好担保表格;2、代理填写住房贷款担保整套合同及表格,代办房屋抵押备案登记及现房估价申请和银行借款手续;3、协调银行发放贷款并负责督促银行将贷款拨到债务人帐户上;4、对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四、担保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公积金贷款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银行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五、担保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担保企业应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等资质材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我局印发的原湘价服〔2004〕59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担保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担保服务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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