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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2-7
实施时间: 2013-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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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
  (暂行)
  结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广东省权限内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进行分类改革,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参照执行。
  (五)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六)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
  农业: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开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水库新建: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必须纳入省小型水库建设规划,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加固:大、中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中,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水库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不含)的水库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其中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以上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需地级以上市政府协调的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余不涉及跨区域的项目按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能源
  水电站:在珠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技改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其中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5万千瓦(不含)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不包括背压(含抽背)式热电联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及海洋能发电等项目: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实行备案。220千伏电压等级(不含深圳市)及跨地市区域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工程按项目属地在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禁止建设。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考虑到广东省为煤炭净输入地,禁止建设。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0亿立方米(不含)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或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地方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省级天然气主干管网以及跨市(县、区)的天然气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应急调峰储运设施: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加气站:对纳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地方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国家和省铁路发展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经营性公路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珠江口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经营性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5万吨级(不含)以上油气专用泊位(不含原油)、5万吨级(不含)以上集装箱专用泊位、年通过能力500万吨以上(不含)且泊位等级超5万吨级的原油专用泊位、年通过能力500万吨以上(不含)且泊位等级超10万吨级(含)的煤炭、矿石专用泊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纳入省级专项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经营性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500吨(含)-1000吨(不含)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及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乙烯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原料:新建PX、MDI、TDI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PTA项目以及PTA、PX、MDI、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化肥:磷、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在获得国家分配给广东省新上水泥项目规模的情况下,采用竞争性配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六、机械制造
  汽车: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发热生产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以上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纳入省、市城市供水规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其他城建项目: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等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大学城、医学城等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园区性建设项目(土地成片开发、主题公园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项目属地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纳入相关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具有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余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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