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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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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与落实苏政办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对省内事务所采用多种模式实质性联合重组实行强强联合,发展成为全国性大型事务所,并在全国综合评价排名中进入前10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综合评价排名中进入前15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且位次比上年进位的事务所(含首次进入前100位),自符合条件之年起,以前一年事务所缴纳会费为基数,连续三年,将其缴纳会费省级留成增长部分予以全额返还。享受政策期间位次下降的年份,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鼓励事务所科学发展,在每年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公布后,对在全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A级以上,且当年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50%或当年业务收入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所),将其缴纳会费省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不重复返还会费。
  第四条 鼓励省内事务所走出去,对采取吸收合并等方式在外省新设分所并收入达到5000万的,一次性奖励50万。鼓励外省事务所在江苏境内设立总部,对外省事务所设在江苏的地区总部,其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省外项目收入比例达到30%的,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省注协评审达标的(评审标准另行制订),且进入全国综合评价目前100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评价AAAA级以上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支持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分别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 行业人才培养方面,对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领军(后备)人才资格的,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对取得ACA、AA、CGA、CICA、AICPA、CPA Australia、CAA国际资质的,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二)行业人才引进方面,从省外和行业外引进上述人才,参照前款给予奖励。对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事务所工作,在三年内取得CPA资格并注册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经省注协批准实行内部培训的事务所,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鼓励市级注协通过制订奖励扶持政策,支持本地事务所做强做大。对当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省市级协会排名较上年进位2位以上,或者业务总收入增长率达到全省业务总收入平均增长率以上,或者增长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级协会5万元奖励;鼓励建立区域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在规划设计、具体建设、领导机制、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政策扶持等方面取得实效,进驻事务所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基地及所在地市级注协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在全国和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七条规定的事务所,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市注协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事务所,按《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市注协审核后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报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收到各市注协和省直事务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省注协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事务所事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事务所,省注协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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