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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金[201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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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金融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物流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5.资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6.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五、租赁业
  (一)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基金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文所述各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已享受本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在本市经营期限未达到十年的,应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五)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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