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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2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3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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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以及《信息采集表》。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附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清算表
  4.信息采集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
1.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附报资料.pdf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pdf    
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清算表.pdf    
4.信息采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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